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编制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专项规划。
第六条 在公共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区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在县城区内设置的户外牌匾应当用蒙汉两种文字书写,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横写时蒙文在上、汉字在下,竖写时蒙文在左、汉字在右,蒙汉文字各占牌匾的二分之一,字号、原材料必须相同;
(二)在主要街路、广场、楼体设置广告、牌匾,应当采用霓虹灯标准设置;
(三)商业街内的广告和营业场所的牌匾应当按照内透光或者霓虹灯标准设置;
(四)广告内容要真实、健康、合法,文字规范、图色协调,符合城市建设的要求;
(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规范、端正,做到一楼一店一匾一条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树、园林绿化设施的;
(四)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者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持广告、牌匾位置图、彩色效果平面图、规格说明书,户外广告还需持楼体产权单位同意证明,牌匾还需持县蒙古语文工作办公室审核的蒙语译文等相关资料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区重要节点部位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还应经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再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收到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置发布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审批表》;对不批准设置的,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之当事人。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者在领取《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审批表》后,应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