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前政发〔2008〕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前郭县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0日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前郭县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松原市城市管理办法》、《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区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牌匾是指:
(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种宣传板(栏)、标语、条幅、布幔、彩旗、商幌、彩虹门等;
(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张贴的印刷品广告;
(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代表名称标识的牌匾;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发布的广告、悬挂的牌匾。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县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审批管理及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行为的查处工作。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县建设、交通、公安、安监、民族宗教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