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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林区住房保障建设的实施意见

  林区集资建房是指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县市政府批准,林业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的住房,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林区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的家庭。林区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即林区低保户。林区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的家庭。
  四、实施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密切协调的原则。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与当地政府、林业管理部门组织相结合的原则。在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要坚持以实行市场化运作为主。
  (四)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解决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安置问题。
  (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要符合本县(市)总体规划,并特别注意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的保护。
  五、建设标准
  (一)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面积标准应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和居民收入水平,具体标准由县(市)林业管理部门自行确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新建住房的配套设施要齐全,满足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六、资金来源
  林区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为主、当地政府政策扶持、林业企业支持、争取国家配套资金等方式解决。林区经济适用住房和林区集资建房资金采取以林业职工自筹为主、当地政府政策支持、林业企业扶持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林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七、优惠政策
  (一)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均以划拨的方式供应。属于林业用地的,要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其他用于市场开发的国有土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当地政府,用于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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