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林区住房保障建设的实施意见
(延州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解决我州林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改善林区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新林区建设步伐,经州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全州林区住房保障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建设和谐延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大力实施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切实改善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努力把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作为惠及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工作目标
计划利用6年时间,全州完成拆迁面积51万平方米。2008年至2012年,每年拆迁10万平方米,2013年全部完成收尾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拆迁面积每年不低于1万平方米,建制镇拆迁面积每年不低于0.5万平方米。
三、保障范围
通过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对全州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林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保障对象为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林区棚户区是指在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内林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集中连片区域,即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不配套或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地块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连片区域。
林区廉租住房是指当地政府为照顾有城镇户口的林区最低收入家庭,向其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具体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全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7〕20号)执行。
林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经济性是指住房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能够适应林区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