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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保持我区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群众生活,现就全区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我区各级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切实抓好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市场价格稳定,为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一)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要求,继续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我区成品油、天然气(管道燃气)、电力价格,以及各地供电、供气、供水、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近期一律不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一律不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尿素等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求、价格等情况的监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稻谷、大米、食用油、肉禽蛋、液化石油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一日一报制度,准确分析判断价格形势,提出对策建议,确保将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报告;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价格异常波动。全区价格监测机构实行每日值班制度,加强值班领导,落实责任人员,确保价格监测电话24 小时畅通。各级商务、粮食、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强对上述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求、价格变动等情况的监测,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提出措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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