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此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的检查。特别是对过去火灾隐患排查中遗留的火灾隐患要抓住不放,坚决整改,对久拖不改或屡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该停业的停业,该取缔的取缔,决不能再留后患。对在此次专项治理中新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期整改。
(四)督查验收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7月1日至2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7月21日至31日,市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7月31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辖区的火灾特点和火灾隐患的突出方面,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科学安排部署,成立以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治理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发动社会各行各业、有关职能部门,抽调精兵强将,要逐一摸清辖区人员密集场所的真实情况,分类管理,确保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消防、安监、建设、商务、教育、文广、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进行处理。同时,有关部门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三条铁规”,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立即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跟踪监督、到期复查,直至彻底整改;对不能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要坚决采取断然措施,依法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新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符合政府挂牌督办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各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及时查处,由此而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杜绝执法不到位和不作为、乱作为,切实形成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