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方式
(一)有偿使用的范围。在我市境内,本意见下发前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所有非煤矿山或者市级通过公开出让取得采矿权,只缴纳三年采矿权价款,或者延续采矿权,协议有偿出让只缴纳三年采矿权价款的非煤矿山及县级发证的砖瓦粘土、河砂均属于实行有偿使用的范围,已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和本次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中确定为淘汰关闭的非煤矿山,不实行有偿出让。
(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
1、资源储量的核查和认定。根据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所有单独保留的矿山和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进行储量核查,编制储量核查报告。对于单独保留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于资源整合的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评审机构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采矿权价款的征收机关。对于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其他所有非煤矿山的采矿权价款由县国土资源局征收。
九、时间安排
此项工作从今年3月开始到年底结束。3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向市整合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矿山数量压减任务分解情况及关闭矿具体名单(包括单独关闭矿山和通过整合压减的矿山)。
4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编制、报送工作。
5月底前,完成省对市所报方案的核准,市完成对县级方案的核准。并完成市级采矿权价款标准的制定、听证和审批。
6月底前完成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及备案.
7月底前,完成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换发相关证照所需资料的上报。
9月底前完成采矿许可证相关证照的换发。
12月底前全面完成,进行总结验收。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圆满完成。要成立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