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属矿、市属矿范围内开采同一矿种小矿山的;
3、开采同一矿种,矿区范围内重叠开采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要纳入相应矿种归类整合:
1、开采粘土矿、耐火粘土的,如矿石品位达到铝土矿工业指标,矿种一律归类为铝土矿,纳入铝土矿整合范围。
2、开采主矿种同时开采其它具有开采价值共伴生矿种的,共伴生矿种应列入有偿使用范围。
(四)整合保留的非煤矿山企业其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省政府实施意见确定的最低生产规模。市级发证的石灰岩、白云岩、建筑用石料矿等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
(五)对单独保留和进行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其储量核查及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均确定为2007年12月31日。
六、采矿权价款
(一)省审核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所涉及的矿种,其采矿权价款标准由省制定;省委托市审核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所涉及的矿种,其采矿权价款标准由市制定。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
(二)采矿权价款实行一次性确定。①以折股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非煤矿山,省属矿、市属矿和资源储量规模达到中型及以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确认,按确认结果计征。②对于矿泉水、地热水、磷、石墨、芒硝等矿种,因其矿山数量很少,省不再制定统一的采矿权价款标准,其采矿权价款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按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结果计征。③对于①、②规定外的矿山,采矿权价款计征方法:采矿价款=省、市政府确定的价款标准(元/t或元/m3)×全部占用的资源储量(t或m3)。采矿权评估由市领导组统一安排组织。
市级发证范围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交纳办法按照市整合方案确认价款后,减去原交纳过的价款(基准日以2007年12月31日为准)为应交价款。
(三)对延伸、扩界的新增资源或新增矿种资源,其价款标准上浮100%。
(四)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由市领导组统一组织安排。
七、整合期间的特殊规定
(一)在整合期间,暂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非煤矿山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
(二)在整合期间,确定为单独保留的矿山其相关证照到期的,暂不办理登记手续。
(三)对整合矿山,方案一经核准必须立即停产,进行资源整合。
(四)对《采矿许可证》2006年1月1日前到期未延续登记的矿山,要严格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