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合方案的编写与报批
整合方案由各县(市、区)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领导组组织编写。编写分为两个方案:一、采矿许可证由省、部发的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二、采矿证由市县发的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采矿许可证》由部、省发证的矿山,其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在县(市、区)编写的基础上,由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组织,按《山西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要求编写,方案经听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后,报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办公室核准。
《采矿许可证》由市、县(市、区)发证的矿山,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由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核准,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经县、市发文同意扩界的铁矿,已报省厅的,在编写整合方案时,可将其列为整合扩界对象。但增扩资源量各县(市、区)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原占有量的10%。
四、压减指标、关闭条件
(一)压减指标。河津、稷山、万荣、新绛、临猗、永济、盐湖、夏县、绛县、芮城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非煤矿山企业压减数量不得低于本县(市、区)矿山总数的25%;重点整合区域垣曲县、闻喜县、平陆县等非煤矿山企业的压减数量不得低于区域内矿山总数的30%。
(二)关闭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予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本次整合。
1、重要风景区范围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重要泉域水出露带范围内的;
2、公路、铁路两侧规定保护范围内、城市规范区内和重点建设工程地带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矿产资源已经枯竭的、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
4、上部赋存可采煤层的硫铁矿;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的。
五、整合要求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予关闭,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与整合: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矿区面积小,不便于布置采掘系统的;
3、3年内存在2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4、领取采矿许可证后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不得单独保留,必须进行整合:
1、多个矿山开采同一矿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