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实施意见》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号)要求,现就我市评选推荐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授予的荣誉称号
这次评选表彰的范围是:2003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的工人(含服务业职工、农民工)、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分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或“山东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中“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含农林牧副渔等各业人员);“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
二、评选条件
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推进全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企业,促进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自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推进现代化农业建设,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