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析,重点从管理方面找不足、补漏洞。当前部分地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制度建设滞后、监管薄弱、执法不力是造成违法开采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措施,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设,坚决杜绝因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增加防治地质灾害的资金投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制定处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宣传,普及防治地质灾害基本知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易发点的排查工作,对历史遗留、责任灭失矿山及无证采矿、乱采滥挖形成的矿坑、塌陷区、危岩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防范措施;要特别加强对采空区的治理防范工作,强化日常监控,对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采取充填、搬迁等果断措施;对在建和生产矿山,要监督、督促采矿权人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切实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负总责。要继续坚持政府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同志要全力靠上,切实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环保、安监、煤炭、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严格执法。要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居的前沿作用,推进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到边到位,逐步实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全过程监控。
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凡地下无证勘查开采1个月、地下开采矿山超层越界开采3个月、露天无证勘查开采10日、露天开采矿山越界采矿1个月内未发现并取缔或查处的;存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力,或对历史遗留、责任灭失矿山及无证采矿、乱采滥挖形成的矿坑和塌陷区、采空区、危岩等未及时采取治理措施等情形,出现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将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