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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实行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已被《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4日)修正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实行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5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建设局《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实行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市建设局)

  为规范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根据市政府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选择产权互换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财政等部门和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建立拆迁安置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财政和拆迁办等部门和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主要负责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重大事宜的研究、协调和安置对象的备案审核等相关工作。

  四、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规模应与拆迁安置需求相适应。拆迁人应根据征地拆迁安置任务合理制定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申报的建设项目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拆迁人提供的住宅拆迁面积、拆迁安置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进行项目选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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