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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八)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落实财政预算预备费,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将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通过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九)规范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长效培训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要制定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培训的重点是增强领导干部的应急管理意识,提高应急指挥的决策能力。

  (十)规范应急管理宣传和演练工作,切实开展好应急知识普及和应急演练。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宣传普及计划,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尤其要使应急知识进乡镇、进企业、进学校等基层单位,重点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危机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强化基层、夯实基础。要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应急救援队伍是否适应应急工作的需要,并及时对预案做出修改和调整,使预案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督导检查,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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