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预测与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的突发事件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我市的应急指挥与信息平台要充分利用公安部门的“三基”建设成果,在市公安系统指挥中心基础上建设全市的应急指挥和信息中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市公安部门的总体设计规划,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加大必要的投入,在“十一五”期间建立高效统一、反应迅速、安全可靠的应急指挥和信息平台,形成互联互通、覆盖全市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此项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规范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这一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抓好三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一是抓好以驻军、武警、消防、公安和预备役民兵为骨干力量的综合性队伍建设,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二是抓好以地方矿山救护、森林消防、医疗救护、防汛抗旱、公共基础设施抢修等队伍为基本力量的专业队伍建设,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三是抓好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此项工作由各级地震部门、共青团和基层社区负责。
(六)规范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各级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基础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地震、人防部门要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和紧急避险的方案;水利部门要做好蓄滞洪区人口疏散方案。
(七)规范应急保障工作,提高物资储备能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按照实虚结合的原则,我市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应做好两方面的储备工作:一是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储备。二是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销售、运输信息储备。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地的产业特色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搞好应急救援物资的普查并进行逐级备案。此项工作由各级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