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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二、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

  (一)规范应急管理体制,强化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按照这个规定,全市各级政府必须明确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政府各部门是相关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强领导,配齐人员,落实工作任务,履行管理职能。各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市编委办按中编办和省编办的要求组织调研并落实。

  (二)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实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预案的管理工作。要加快推进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与修订工作,到2008年底,全市的预案覆盖率要达到100%。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预案制定的检查督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单位预案制定的检查督办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监管行业和领域,特别是企业预案制定的检查指导工作,并纳入安全标准考核体系。

  (三)规范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健全风险隐患评估体系。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市级人民政府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体系。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会同民政、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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