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8]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全面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
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
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我市得到贯彻实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分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