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7〕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长沙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
《食品卫生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4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以下简称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部门监督指导、教育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选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上。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和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品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