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担负考古发掘任务的考古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依据《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报告》,编制考古发掘计划,制定文物保护预案,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并逐级审批。考古发掘单位依据发掘计划与建设单位签定考古发掘工作合同。
(八)在考古发掘中发现重要文物或文物遗迹,文物考古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九)考古发掘结束10个工作日内,考古单位分别向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报告》。
《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应全面反映发掘工作过程和主要收获。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发掘时间、地点、经过、重要发现、保护措施及建议等;
2、工程位置图、考古发掘地点与工程的位置关系图、考古发掘总平面图、重要遗址遗迹图等;
3、考古发掘现场和重要遗迹遗物的照片等。
(十)担负考古发掘任务的文物考古单位,应在考古发掘工作全面结束后三年内编写完成考古发掘报告。
(十一)文物考古单位应加强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中相关信息资料及出土文物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资料整理及出土文物的安全保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个人保管的考古发掘资料应在田野考古发掘活动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移交本单位资料保管部门专门保管,出土文物应及时组织清理修复并严格按照规定移交该单位文物保管部门入库保管。考古发掘单位在考古发掘报告编写完成后一个月内,应依法将出土文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
三、管理与职责
(一)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工程所涉及的一切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活动,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具体负责协调管理与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职责。
(二)故意阻挠文物考古单位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停止施工处理。
(三)文物、规划、建设、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审批职权或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报请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1、文物考古、科研、教学单位或个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的;
2、文物考古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或补办考古发掘相关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