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建设工程中的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以科研、教学为目的的文物调查所需经费,由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的文物考古单位、高等院校或相关科研单位自行筹措。非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文物遗迹,且面临盗掘、损毁等危险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当地政府承担考古发掘费。
  (三)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活动,文物考古单位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和干扰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或文物遗迹,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如遇重要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应协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保护现场。
  (四)在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建设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文物考古单位原则上在接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原则上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原则上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位于非文物埋藏区建设用地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文物调查、勘探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超过100亩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中考古发掘时限,由文物考古单位视地下文物遗迹埋藏情况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文物考古单位不得无故延长考古发掘时限。
  (五)文物考古单位在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报告》,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建设单位。特别重大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文字应包括调查勘探时间、地点、范围、面积、工作过程、调勘结果、主要收获、初步认识和文物保护建议等;
  2、图纸应包括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文物点与建设项目的关系图、文物分布图、勘探平面图等;
  3、照片应包括调勘工作场景、遗迹、遗物,以及重要文物点的现状、采集的文物标本等。
  (六)对新增用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该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未进行建设工程文物调查、勘探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对其他用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或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审核规划总平面图的)时,应当对该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未进行建设工程文物调查、勘探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