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0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增强基本建设工程中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与主动性,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与组织
(一)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文物埋藏区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都应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报建阶段,应主动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文物调查和勘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文物调查、勘探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规模、投资额及相关证明材料;
2、工程位置地形图;
3、涉及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依法取得的相应批准文件。
(三)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中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位于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位于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直接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指定承担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文物考古单位。
(四)文物考古机构、高等院校或相关科研单位以学术研究、组织教学为目的,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文物调查的,应事先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所有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文物面临损毁危险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实施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的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六)涉外考古发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二、规范与规程
(一)担负文物调查、勘探任务的文物考古单位,应至少配有一名持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证书》的专业人员。承担考古发掘任务的考古单位应持有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田野考古发掘团体资格证》。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活动,应按照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