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参与清洁生产审核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全市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培训。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县(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经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市财政局、环保局、经贸委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达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验收、并且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或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的企业,由市政府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公布实施后,凡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而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退回审核报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经贸委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