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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4月中旬,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专项整治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3.5月上旬,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专项整治方案和配套政策等,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4.5月中旬,召开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动员大会,抽调相关人员集中办公,全面启动整治工作。

  5.5月下旬,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工作,确定并下达限期专项整治单位名单,发布政府通告,各实施单位做好整治的各项准备。

  6.5月下旬,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环保、质监部门联合组织召开技术辅导会,帮助整治对象选择改造方案,解决整改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7.6月上旬开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环保、质监部门联合召开供需洽谈会,选定替代能源及设备。6月下旬起每月兑现一次市政府补助资金。适时召开现场会,宣传典型。7月份组织一次整治进展情况检查。

  8.10月,对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业主单位,市政府会同辖区政府组织验收。

  9.12月初,对列入整改计划但拒不整改的业主单位,辖区政府组织限期督查,必要时市环保部门会同辖区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10.2007年1月份,进行专项整治年度总结。

  五、责任主体

  1.本次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在地统计范围,分别由丹徒、京口、润州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2.市各委、办、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和未改制企业的整治任务,由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年内完成。

  六、部门分工

  市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下设综合组、宣传组、技术组、稳定组、督查组,具体人员从各部门的干部中抽调组成。市各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其中:

  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营造强有力的舆论氛围。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为专项整治提供法律意见;负责整治政策的审核、完善和法律解释工作;负责整治中的行政执法监督。

  市环保局:统一负责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整治对象的技术服务,帮助业主单位与锅炉生产厂家搭建供需对接的平台;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单位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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