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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76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的环境权益,市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开展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并将淘汰禁燃区内4蒸吨以下燃煤锅炉100台左右列入2006年为民办实事之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开展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05〕167号),根据2006年5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为重点,坚持工业污染防治与生活污染控制并重,加强环境基础建设,加快能源结构调整,着力削减我市市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市民创造更为适宜的居住环境。

  二、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区域划定为:东至谷阳路,南至官塘桥路、南徐大道,西至朱方路、润州路,北至长江的闭合区域。

  三、整治目标

  2006年12月31日前,在禁燃区专项整治区域内,拆除、改造4蒸吨以下(含4蒸吨)燃煤锅炉100台以上,完成市各委办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及未改制企业、省部属单位、驻镇高等院校、部队单位的4蒸吨以下(含4蒸吨)燃煤锅炉的整治任务。推行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电、液化石油气及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使城市二氧化硫、烟尘等大气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市区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四、推进步骤

  1.2006年2月至4月上旬,组成联合调查组,完成专项整治前期调研,摸清整治区域内燃煤锅炉的基本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拟定市政府通告,制定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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