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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77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淘汰、改造燃煤锅炉、窑炉单位的积极性,确保专项整治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奖励资金。对列入整治名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或改造的燃煤锅炉,按3万元/蒸吨的基数给予奖励,如改造为太阳能,按照集热器面积,另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或改造的燃煤窑炉,给予3万元/座的奖励。

  第三条 对列入整治名单,比规定期限提前两个月完成拆除或改造的燃煤锅炉、窑炉,经验收合格,在原有奖励基数上,增加奖励金20%。

  第四条 专项整治中涉及的各类审批手续,按照“环保受理、抄告相关、联合审批”的原则,由市环保、质监、建设、规划、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按整治要求改造原锅炉或安装新锅炉的,市各相关部门简化验收手续。

  第六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按整治要求改造原锅炉或安装新锅炉的,市环保部门免收环保监测费;市质监部门免收《锅炉使用证》工本费,减免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费50%;市消防部门减免消防审核费50%。

  第七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治涉及破路的,市建设部门减免破路费20%。

  第八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治,因施工需要占道搭建临时设施的,市城市道路办减免占道费50%,市城管部门免收占道费;施工车辆出入市区禁行地段,市公安部门核发临时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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