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贴资金采取省按规模核拨,市县据实兑付办法。省财政按核批各市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直接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县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额度,据实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农经站在粮食补贴资金到达“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后,按已经公示农户和补贴额度直接打入农户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国有农场种粮职工的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其所在地县财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
(三)为避免截留、挪用、扣款等问题,保证资金安全,2008年对种粮农民兑付补贴资金,继续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通过储蓄存折(或卡)将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对种粮农民发放的储蓄存折(或卡),一律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不得扣收各种款项。种粮农民要妥善保管补贴存折(卡),确保账户内至少保留一元钱,不得清户,长期使用。2007年已领取补贴存折(卡)并确认丢失的农户,自行负责补办补贴存折(卡),并承担相关补办费用。
(四)健全粮食综合补贴公示制度。对农民兑付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补贴金额等事项要张榜公示,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兑付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要向种粮农民发放《种粮农民综合补贴通知书》。通知书中必须注明享受补贴的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补贴标准(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应发放补贴金额等内容。
(六)健全粮食补贴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综合补贴的相关资料,必须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七)加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监管,补贴资金兑付过程中,不允许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八)建立粮食综合补贴发放工作周报及通报制度。自3月13日起,各县(市)区要按照市统一格式于每周四17点前向市财政局、市农委报告工作进度,市将把工作情况通报全市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农委。
(九)要求2008年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在3月15日前结束。
六、粮食综合补贴实行全过程网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