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国务院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依法使用,但应由持证机关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公布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淄政办发〔2006〕48号文件要求,列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以及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执法事项,报本级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以此为契机,理清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执法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
1. 搞好执法职权分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结合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程序和目标,包括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擅自增加或者扩大的职权一律无效。
2. 职权分解要科学、合理、明确,有利于相互协调配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任务,把行政执法程序中各个环节的职权明细化。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3. 行政执法主体是人民政府的,具体负责审核、把关的执法机关将该行政执法事项作为本单位的职权进行分解和确定责任。
4. 明确执法责任 。各级各部门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执法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根据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执法登记报告制度。为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的发生,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要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到法制科室登记,对开展执法的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开展重大执法活动要到相关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2.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亮证执法。执法人员履行公务,要从亮证执法开始,按照法定的步骤和程序,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权。执法人员要讲究执法礼仪,文明执法。3.建立行政执法回避、罚缴分离、检查与决定分离、听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4.凡依法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的处理意见须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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