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的意见
(淄政发〔2008〕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2008年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的目标,建立“认真、专业、务实”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三、活动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四、活动内容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1. 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市及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各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确认并公布本级行政执法主体。
2.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审查,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坚决杜绝无证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3. 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重大执法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并在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