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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年”2008年工作实施意见

  (二)以人为本,依法治教。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贯彻实施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宪法》、《预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教育内容,使教育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积极学习并自觉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考核,奖惩并举。把“教育年”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党政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一把手”为本地区开展“教育年”活动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当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市政府督查室要适时会同各相关部门对“教育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市政府将召开庆祝教师节暨“教育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教育年”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关注、支持“教育年”活动,使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和共同行动。各新闻媒体要对“教育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报导。铁岭日报社、铁岭电视台、铁岭广播电台要继续开设专栏,报导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多角度、多侧面宣传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并对“教育年”实施情况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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