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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意见


  (二)加大对抗旱减灾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抗旱减灾的资金支持,省、州(地、市)、县财政要建立和完善与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抗旱减灾投入。同时,本着“一事一议”和自愿原则,积极动员群众向公益性抗旱防旱工程项目投工投劳。要加强抗旱资金的管理,严禁挪用、挤占,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三)制订抗旱物资补贴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制订和完善对农业抗旱用油、用电和种子、化肥、地膜等农用抗旱物资以及农民自建的小微型抗旱水源工程、设施的具体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把中央和省上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农业抗旱用油、用电需求计划,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安排专项指标优先保证;农业、供销、农资等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种子、化肥、地膜等农用抗旱物资的供给。

  (四)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各地区要针对干旱灾害的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积极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水利部门要备足各类水利建设物资,农资部门做好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储运,农牧部门要加强良种良法的选育和推广,储备饲草料。各相关部门都要储存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严格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五)加强抗旱预案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青海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地区、本行业的抗旱预案,尚未建立抗旱预案的地区,要抓紧抗旱预案的编制工作,促进抗旱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人口密集地区要尽快研究制订应对特大干旱、突发性水源事件的应急供水预案。加强对抗旱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灾害情况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六)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积极做好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通力协作,全面做好农业、工业和生态等领域的抗旱工作,及时调处水事纠纷,维护用水秩序。针对我省旱灾频繁发生的实际,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抗旱,切实把我省抗旱减灾工作落到实处,为全省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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