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时,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者审查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外,在征求各市、各部门意见的同时,还要通过山东政府网或山东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其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加强沟通与配合,进一步做好有关意见的协调工作
起草部门在将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要就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部门意见要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有关部门要自收到草案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意见反馈起草单位;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起草部门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共识;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对部门经过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的建议报省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六、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按时报送省政府审查;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省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大牵头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力度,一些重要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权限的综合性立法项目,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起草。对于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起草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8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省政府2008年立法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的要求,着力抓好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平安山东、维护社会稳定,弘扬齐鲁文化、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在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对省政府2008年立法项目作如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