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以人为本,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立法工作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律制度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牢牢把握发展的科学内涵,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通过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保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率先发展。
二、突出立法工作重点,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立法工作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平安山东、维护社会稳定,弘扬齐鲁文化、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
三、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修改完善与制定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在继续抓好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修改完善那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为此,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代替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要及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要及时宣布失效;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要及时予以修改,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
四、不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