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成试运行后,按照“保本微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水价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燃料及动力费、水质监测费、管理费、折旧和大修费及其他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的费用。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县级物价部门商水利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对其他分散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核定。对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要实行分类计价,逐步推行定量供水、超额加价的计收办法。
对所征收的水费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折旧费和大修费的提取、管理使用等情况实行定期公示,并接受上级物价、财政、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三)加强水源保护,严格水质检测
各级环保、水利、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饮水安全。
(四)建立应急机制
各县(市)、区应根据水资源条件、所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要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确保供水安全。
六、组织领导
郑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地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监督;发展改革委与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保证配套资金落实,并对资金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在工程资金支付的管理中简化拨付环节,减少滞留时间,及时拨付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确保水质安全;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保护,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来抓,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包工程的工作机制。同时,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74号)精神,在征地、用电、办证、税费、水质化验监测等方面给予优惠或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