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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郑州市10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五、工程运行管理
  (一)建立科学的运行管理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各县(市)、区要结合工程类型和各自实际情况,借鉴已运行工程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发挥工程效益,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类型的管理模式。大力推行“产权明晰、市场运作、竞争承包、股份经营、协会监管、确保供水”的管理模式,做到权责明确、运行顺畅、经济合理、群众满意。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和借鉴其他地市的经验,建议采取以下几种管理模式:
  (1)集中(联村)供水工程管理模式
  一是公司化管理模式。由国家投资(包括郑州市、县级投资)、社会资金及群众筹资共同投资建设的规模较大的集中(联村)供水工程(万人以上),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按股份制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站或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经营。
  二是“拍卖”经营权形式。由国家投资(包括郑州市、县级投资)和群众筹资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联村)供水工程,采取公开竞标的形式,将一定时期内(一般为10年以上)的工程经营权拍卖,经营者按核定的水价收取水费,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
  (2)单村工程(包括提、引水工程)管理模式
  一是用水户协会管理模式。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水农〔2006〕21号文件)规定,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组建用水户协会等组织,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机构,确定水价及管理费用,按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折旧费并专户存储。
  二是“拍卖”经营权。在用水户协会的监督下,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和个人经营管理10-20年,并当场收回“拍卖”资金。拍卖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拍卖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三是租赁承包。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租赁承包底价,在用水户协会的监督下,组织群众公开竞标承包。中标者与工程所有者签订合同,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按期缴纳租金,存入工程折旧与大修理费专户,保证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
  (3)分散和小型供水工程模式对于分散和小型供水工程一般可由集体管理,但要责任到人。即由村委会确定或群众推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费,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等费用。
  (二)合理确定水价,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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