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沈阳市孤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不断完善孤儿监护等保障制度。

  1.依法健全孤儿监护制度。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建立孤儿医疗救助制度。将城乡分散供养孤儿及时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并对其实施医疗救助政策。孤儿个人承担的参保缴费、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孤儿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可分别申请市、区两级慈善资金补贴。进一步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并逐步向社会分散供养孤儿延伸。

  3.落实孤儿教育制度。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应就近就地入学或送省孤儿学校就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三免一补”;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地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

  4.解决孤儿住房问题。各地区应当帮助无住房的特困孤儿解决住房问题。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户建房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无房散居孤儿和在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在同等条件下,当地政府和房产部门应优先安排。其中,在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成年后,由同级财政提供12个月的租房租金。

  5.完善成年孤儿就业政策。对城镇登记失业的成年孤儿,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一次性培训。城镇失业的成年孤儿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可比照零就业家庭成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享受相关岗位援助政策。对进城务工的农村成年孤儿,按照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

  三、建立孤儿养育服务网络

  (一)发挥机构供养的作用。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要逐步集中在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供养。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家儿童福利机构“蓝天计划”建设项目安排,新建1万2千平方米集供养、教育、医疗、康复于一体的儿童福利设施。

  (二)继续实行家庭寄养,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经法定程序收养不能自理残疾孤儿的国内收养人(寄养家庭),可按原福利机构供养标准给予资助。民政部门要在家庭寄养集中的社区(村)建立家庭寄养指导中心,依托社区(村),加强服务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