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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3.6 应急响应结束

  3.6.1 由应急办负责处置的建筑事故的应急状态解除,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区、县(市)及开发区负责建筑事故处置的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应急办的指示,由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机构宣布解除。

  3.6.2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建筑事故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及善后工作情况,向应急办书面报告,再由应急办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3.6.3 应急状态结束后,由市委宣传部或事发地政府组织信息发布。

  3.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建筑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发生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恢复与建设

  3.8.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应急办及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建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人员、征用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8.2 调查与评估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办会同市安监部门、市总工会、事发地政府对建筑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应急办。

  3.8.3 恢复建设

  恢复建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4.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构建以公安队伍为主要力量,企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的应急保障队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建筑事故时,能快速反应、有效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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