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协调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沈阳市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小组各成员同时负责本部门试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沈阳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立协调小组联络员制度,各成员部门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协调小组成员的联络员,代表协调小组成员负责日常的工作联系和协调工作。
四、工作安排
按照“突出重点,抓好示范,逐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从2007年下半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每年在沈阳市选择一批进出口企业,进行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的试点。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正常开展进出口业务并具有一定的进出口业务管理工作基础;两年内在各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在沈阳市进出口贸易总额中占有较大份额的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牵动力和影响力的企业或已在各部门的分类管理中进入较高等级的企业,优先进入试点企业名单。
(二)试点工作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试点准备阶段:由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拟定试点企业名单;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向试点企业介绍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听取试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经协调小组同意,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2.规范实施阶段:举行试点工作启动仪式,发布试点企业名单,沈阳海关等部门与试点企业签订备忘录或责任书;深入开展进出口法律法规和进出口经营行为规范标准的宣传和教育,集中开展对企业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环节,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
3.验收总结阶段:各有关部门依据所制定的标准,对试点企业的规范达标情况进行验收;综合验收情况评定出沈阳市进出口规范经营示范企业,报协调小组批准;向示范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为试点工作打好基础。通过编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国家关于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部门的相关政策和工作程序,表彰进出口规范守法企业的典型,剖析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积极引导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同时,由各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对试点企业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培训,普及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的相关知识,规范企业进出口业务工作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