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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动监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三)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的举报和揭发,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四)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保障全市的农产品供应。要大力扶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协会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报产品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农业技术部门要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农民的培训工作,提高基地农民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水平。

  (五)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行为。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快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市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和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分别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的指导工作。各地区应尽快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建设,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市场应当配备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仪,对生产、经销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支持企业实行农产品配送销售。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和有条件的单位、个人积极兴办无公害农产品专卖店和连锁店,建立无公害农产品配送中心,对机关团体、宾馆、餐馆、学校、幼儿园、集体食堂等实行集中配送,完善服务网络,实行产销一体化服务。

  (八)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支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要加大对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资金投入。市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和日常检测费用,保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各级政府要广泛宣传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意义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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