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动监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动监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部分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市农委、市动监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部分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准入的市场、品种和时间
(一)原则上对全市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有农产品经营的超市实施准入制度,具体市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标准确定并予以公布。
(二)本次列入准入制度范围的农产品包括蔬菜和畜产品(简称农产品)。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测、检验。
(三)自2008年2月1日起,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有农产品经营的超市必须建立或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室。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批发市场与生产基地产销对接制度。凡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内经营的批发商,要与生产基地建立相对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农产品生产基地(场)的产品进入我市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主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基地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
2.农产品经外埠批发市场进入我市批发市场,应提供外埠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及产品质量证明。
3.未经认证的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要出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
4.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要做好销售衔接工作。批发商销售农产品应向零售商出具《沈阳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