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修改2005年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6〕2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对2005年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以下三个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一、将《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乌政发[2005]135号)中的第十五条去掉,其内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将《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乌政发[2005]135号)中的第十六条去掉,其内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从事社会市面蒙文翻译、书写、制作的,当地蒙古语言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将《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乌政发[2005]151号)中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清退场地”中的“无条件”去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