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摸底阶段(6月20日--7月20日)
各旗县市区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进行摸底,在此基础上,各旗县市区要确定2-3个挂牌督办案件。要明确责任主体,督办部门及治理措施,确保挂牌督办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并于6月底前将挂牌督办案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20日--10月31日)
市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检查饮用水源地的划定情况,清除饮用水源地及周边地区的污染源;组织实施对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特别是高载能工业园区,要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任务,确保按时验收;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整治,并限期补办手续。
(四)总结阶段(10月31日--11月30日)
各旗县市区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总结,形成专题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乌兰察布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武 泉 副市长
副组长:张 翔 市委副秘书长
靳来厚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世宏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武拴宝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杜林铁 市监察局副局长
崔 俊 市安监局副局长
肖文华 市工商局副局长
金国宝 市司法局副局长
郭金宝 市经济委副主任
李元恒 市电管局副局长
乌兰察布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赵世宏(兼),常务副主任何立玺。
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组。
各旗县市区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要坚持联席会议和例会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工作阶段都要召开一次例会,研究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履行职能。发改委要严把国家产业政策关,经济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服务;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电力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的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调、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