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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
  1、各旗县市区要彻底清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地的划定情况、监测水质状况及影响水质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各旗县市区所有饮用水源地,要在6月底前建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制度,并建档立标。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企业采取限期治理或关停、搬迁措施。取缔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今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新建与保护内容无关的建设项目。清除饮用水源地周边地区的垃圾堆放,畜禽养殖场和违法排污单位,消除污染隐患。
  2、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地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辖区内湖泊、水库、河流沿岸的排污企业,取缔污水排放口,对直接导致重点流域水质污染物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旗县市区要在本辖区内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限期补办手续,符合环保要求后方可生产。
  (四)集中整治石材加工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以兴和县、察右后旗石材加工园区为重点,开展对石材加工的污染治理,察右后旗、兴和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效处置废料废水,促进二次利用,必要时实行停产治理。
  (五)集中整治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
  加大对生态环境破坏案件的查处,各地要认真排查本地生态破坏案件及生态突出问题、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及旅游业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等,特别是要清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各类生态功能区的违规建设项目及排污单位,对已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单位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整治工作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6月1日--6月20日)
  根据《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乌兰察布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下发各旗县市区组织实施。各旗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制定本地区整治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及实施方案在6月2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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