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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6〕7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乌兰察布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区、市两级环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一)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1、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工业园区的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政策措施。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公开曝光。
  2、重点整治化工、冶炼、电石、铁合金、造纸、水泥、石材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大中型农畜产品加工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问题。特别是高载能企业必须限期治理,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办,实现稳定达标排污。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进行偷排偷放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治,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履查履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3、工业园区的电石尘必须统一集中倾倒堆放,制定防止二次污染的管理措施,以及拉运途中防扬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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