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
1.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做出反应,调查核实灾情,做好救灾工作,按程序视具体情况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2)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先行组织自救、互救工作,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3)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报告灾情,大型灾害12小时内,特大型灾害在6小时内,将灾情和发展趋势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报有关部门。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进入工作状态,视灾情程度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部署救灾工作,向重灾区派出工作组,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厅报告灾情,对特大型的地质灾害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紧急支援。
(3)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四、抢险救灾应急保障
(一)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根据处理灾情的需要,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对应急工作中产生的争议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二)在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及占用房屋、土地等,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储备落实到位。
(四)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内,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防灾预案,确定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等,加强实时监测,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发生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五)要把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所需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六)要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人员落实,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及应急处理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