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由公安部门牵头,武警、交通、铁路、通讯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疏散灾民、保障灾区交通干线及通讯设施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活动。
6.基本生活保障组
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商务、保险、物价工商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维护物价的相对稳定,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的转移、临时安置及死难者善后等工作。
7.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财政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应急资金、物资的分配、下拨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8.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
由发改部门牵头,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农业、林业、畜牧、电力、通讯、国土资源、武警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讯、电力、供水、供气、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得损毁的农田、林业和农作物救灾种子调配,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生产、生活及教学秩序。
三、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反应
(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
1.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4小时之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2)地质灾害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中、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转移受灾群众,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厅报告,预测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并提出应急工作的建议。
(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部署救灾工作,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市人民政府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