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政发[2006]5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乌兰察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本市适龄公民义务为国家或集体植树。国家计划造林、“四旁”植树以及个人受益的植树,不属于义务植树范畴。
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义务植树或者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三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者完成相当劳动量包括采种、育苗、整地、浇水、抚育、管护、栽花、种草、运苗、运水等其他绿化活动。
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
驻本市的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条 市、旗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义务植树的宣传动员,把全民义务植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纳入当地的生态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绿化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绿化委员会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