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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向自治区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全市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旗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旗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确保参与疫情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和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自治区兽医管理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旗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旗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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