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自治区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跨省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交通干线或者封锁边境(界)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封锁疫区跨盟市、旗县市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草场;禁止大型集会活动等。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苏木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诊断疫病,划定疫区、疫点、受威胁区,报告疫情。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级别。根据需要调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调运供应预防用药。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应急储备库。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病诊断,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监督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进行诊断或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以及其他预防控制技术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机制进行处置。
  (1)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草场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自治区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