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鉴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落实。
2.4.3 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机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图)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结果报告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相关科研院校的相关师生和科研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旗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旗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本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确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
3.3.4 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同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