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自治区境内有20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旗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3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疯牛病等新发人畜共患病暴发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家或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自治区境内有2个以上盟市区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旗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自治区境内有2个以上相邻盟市或5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盟市,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盟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盟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盟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情 ,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盟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盟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市境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备案;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及工作需要,补充和调整分级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感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I级、II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Ⅲ级、IV由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其控制和扑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