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6〕9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05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自治区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和《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2002年4月26日自治区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我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对《乌兰察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原《乌兰察布盟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乌兰察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评估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